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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火灾怎么防?从黄石第二医院消防说起

时间: 2024-04-08 05:17:36 |   作者: 新闻动态

       

  3月16日,湖北省黄石市第二医院住院楼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此次火灾的发生再一次为医院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

  医院人员密集,且多为行为不便的患者,加上易燃易爆物品居多,一旦因任何原因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难以处理的后果。据相关新闻媒体报道,此次黄石市第二医院火灾发生地点为住院部1楼服务大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从凌晨4时20许发生火灾至4时50分现场明火被全部扑灭,半小时的时间内造成了4人死亡。4名死者身份已初步查明,3人为住院患者,1人初步判定为医务人员。

  当天中午11时,经公安机关紧张细致的现场勘察和摸排侦查,已初步认定黄石第二医院住院部火灾系人为纵火。

  虽然消防问题变成了安保问题,但人们不禁要问,黄石市第二医院作为一家通过了二级甲等评审的医院,在消防设施与制度上都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而且,这所在1997年被评为原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网络医院,对于突发应急事件应该有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解决能力。那么,面对突如其来的大火,医院该怎么去办,如何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呢?

  作为对外信息公开的唯一渠道--黄石市第二医院网站,健康界对其进行了翻阅。医院网站分为医院新闻、文明建设、特色医疗、专科专家、就诊指南、科研成果以及事务公开,健康界在这些频道内并未发现关于消防安全的知识培训与演练。

  在医院的新闻频道,健康界仅仅查找到了院前急救演练;文明建设频道下的17份院报中,健康界仅发现了与后勤有关的“全院保洁人员院感知识培训”;事务公开频道的内容多为医德医风教育等内容。

  健康界在翻阅其他医院官方网站时发现,在嘉兴市妇幼保健院网站上,健康界查询到了“院务动态”频道下“规章制度”中的《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北京朝阳医院网站的“新闻中心”频道下,健康界从“通知公告”中也找到了一篇《北京朝阳医院消防安全常识介绍》。

  曝光频次多少能够反映重视程度,黄石医院网站上关于消防安全内容的“零报道”也多少反映出医院对于消防安全管理状况以及重视态度。

  医院里医疗设施和药品中很多都是易燃易爆物品。医院内人员密集,且很多患者行动不便,再加上有的医院消防管理工作不到位,使得火灾隐患大量存在。

  隐患一:重视防盗,忽视畅通。为保护医院设备资金和病人财产安全,医院很多科室都安装防盗门,通常在非上班时间封闭门诊区域,夜间锁住住院区大门,若发生火灾,影响消防人员扑救和病人逃生。再加上很多患者行动不便,疏散逃生更是增加了难度。

  隐患二:重视易爆物监控,忽视易燃物管理。中心供氧、供应室消毒锅稍有违章操作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这些易爆设备是重点监控对象。但医院却常常忽视对洗衣房、病区小仓库、放射科储片室的易燃物品和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治疗室内的乙醇、甲醇等易燃化学试剂的管理。生化检验及实验室有时还需使用酒精灯、电炉、电烘箱等设备,易发生火灾。

  隐患三:重视设备购置,忽视线路更新。医院一般重视先进设备的购置,而忽视陈旧线路的更新。常因调整科室、更改原设计用途、电力超负荷等出现火灾隐患。

  隐患四:重视消防设施,忽视技能培训。消防设施日趋现代化、智能化,不少医院认为保卫科工作人员会使用这一些设施即可。但实际上,仅少数人员掌握灭火设备使用方法、懂得灭火技巧是远远不足的。加强培训,经常组织消防演练,让每一位医护人员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技巧才是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本途径。

  隐患五:重视防明火,忽视控高温。医院对燃气炉的使用和吸烟做出严格规定并按时进行检查。但常忽视对治疗用的频谱仪等电加热器以及电烘箱、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的检查和监督,一旦不正确使用或用后不及时断电,其火灾隐患不次于明火。

  日本医院对消防都很重视,特别是在细致程度上远超于中国。日本医院中普遍都设有完备的自救消防组织,组织内会设有指挥组、通讯报道组、消防组、人员疏散组、火势蔓延质控组、医疗文件抢救组、获救人员获救安置组、对外联络组等,小组成立,责任到人,在火灾发生时,小组成员分别执行抢救生命、抢救重要医疗文件、防止火势蔓延等任务。

  美国的情况也值得中国借鉴。2003年美国发生一起致死16人的医院火灾。此次火灾震动了美国消防协会,从而重新确定了火灾时“就地避难”的安全疏散原则。比如,美国医院的病床大都能移动,以便于行动受限的患者被转移。为了方便病床活动,电梯纵深设计也加长了,且电梯前室密封性好,极为宽敞。这些看似无用的空间,不仅能防止烟气蔓延,而且在紧急状况下可以作为患者疏散的避难所。

  目前,设置避难所慢慢的变成了发达国家公认的高层建筑疏散人员的方法之一,美国一些医院都在建筑上如此设计,若发生火灾,医务人员就可以将患者疏散到避难层。此外,美国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推动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主的医院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在大多数美国的病房中,不但在房间内设置标准喷头,在其卫生间也设置有喷头。

  有了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并不意味着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源。还需要加强对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防控。

  早在2009年原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医院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就将住院部作为医院消防安全的重点管理部位。此外,这份医院消防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还列举了医院消防的多个安全重点部位: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门诊部、手术室、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专用水泵房等。

  除了特殊区域之外,综合性医院在实际诊疗过程中,易燃易爆物品、电气设备和明火使用较多,因此,应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日常管理:消防通道的设置管理。随着诊疗业务的频繁扩展,医院内各部门的设备、物品不断增多,部分消防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等被占用或改造成了库房。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而通道堵塞或占用、安全出口上锁、违章乱搭乱建已构成火灾隐患,属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应接受处罚并及时改正。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各病区、门急诊、药房、检验、病理、制剂、放射、CT、核磁共振、手术室等部门需常年使用和储存医疗用氧、医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和储存时应做到:集中管理,定量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液氧管道、设施要落实检修和保养。有些偏远地区的病房中大都还使用氧气钢瓶,氧气钢瓶应随时检查瓶上是否有油污,做到避热、禁油、防止撞击。高压氧舱要严控舱内火源,包括电气设备、静电及机械火花,严禁明火并有可靠接地,对舱内舱体结构及舱内棉质物品进行阻燃处理,严控舱内氧内浓度,运行中加强按时进行检查,察觉缺陷及时处理。

  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大量医疗电气设备和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电脑等家用电器在医院被广泛使用,电气线路常常不堪重负,加之缺乏必要的维修保养,由短路、超负荷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因此在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都应制订切实的安全措施:配电室人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培训合格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安全用电规章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使用的过程中的问题。禁止私自将未经安全检验的电器设备接入医院电气线路,新增用电设备一定要通知医院有关部门。建立完整定期检修保养制度,所有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要登记备案,不合格或老化的电气设备要及时淘汰更换,确保安全。

  锅炉房的日常管理:1.操作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遵守有关锅炉安全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3.常常检验核查锅炉的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是不是正常;4.锅炉房内禁止堆放可燃物;5.每日、每班要对储油库、油泵房、输油管线、电气设备、安全接地装置等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排除一些故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煤气灯、酒精灯的使用管理:1.遵守明火使用制度,有专人看管,做到人离火灭;2.明火器具应安放在不燃材质上,周围禁止摆放可燃物品;3.输气软管要低于明火焰位置,接口夹紧固定;4.煤气管道要明设,不得为了美观而设于内墙。5.发现漏气时,应立即打开门窗,熄灭火源,禁止开、关电气设备,禁止用明火寻找泄漏点。

  作业用明火源的管理:维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维修、施工一定要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深圳市众安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伟平、阚强、王宗存、倪照鹏、王建刚、吕文光、马信龙、朱玉军、林正刚、陈斐、高国庆、张国忠。

  医疗机构为人员密集场所,且多为各类病患及其陪护人员,若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易引起较严重的生命与财产损失。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危害,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在研究、分析医疗机构运行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规定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标准第4章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要求,第5章规定了医疗机构内特定场所的具体消防安全要求。

  医疗机构能够最终靠采用本标准,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分析医疗机构的火灾事故,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基础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筑内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器材的总称。

  4.1.1.医疗机构中建筑物的建设、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行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1.2.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一样的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4.1.3.医疗机构应对新员工做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19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4.1.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立即组织灭火或疏散。

  4.1.5.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应在本机构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通过图画、视频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4.1.6.医疗机构新建、扩建及装潢改造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7.为医疗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室外消火栓和消防专用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其周围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4.1.8.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与逃生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按时进行检查和更换。

  4.1.9.应在医疗机构建筑内不一样的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4.1.10.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上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1.11医疗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用到的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50222和GB20286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

  4.1.12.医疗机构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GA588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

  4.1.13.医疗机构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GA587的规定对其来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维修时,应采取对应的保护的方法,并应在维修后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4.1.14.医疗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做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按GA503的规定进行。

  4.2.1.医疗机构应确定本单位及其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2.2.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能够准确的通过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4.2.3.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经过消防职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的流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4.2.4.医疗机构租赁的建筑物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医疗机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出租建筑物时,还应明确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疗机构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2.5.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b)根据本部门的真实的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d)发现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对应措施并向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4.2.7.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规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灯具等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确保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畅通;

  f)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2.8.医疗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相关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依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接到火灾警报后,应立即确认;一旦确认,应迅速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管理系统置于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和报告单位负责人,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排除一些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b)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b)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4.2.11.医疗机构的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4.3.1.医院、疗养院和卫生院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该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

  4.3.2.医院、疗养院和卫生院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处室或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医疗机构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规划,消除火灾隐患。

  4.3.3.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4.4.1.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4.4.2.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a)利用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c)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c)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和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d)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a)确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按时进行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b)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

  c)根据本单位真实的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b)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并应要求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c)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应脱岗、替岗和睡岗,禁止值班前或在值班时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察看和确认,并采取对应处置措施;

  d)禁止消防控制室内存放与建筑消防安保监控无关的设备和物品,保证室内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规定不相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控制室,禁止非操作人员操控消防设备;

  a)确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以及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电梯、空气呼吸器、疏散应急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按时进行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d)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事先经申报批准。

  a)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程序和要求、责任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b)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相关整改资金的落实等要求;

  c)确定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如何采取加强防范措施的要求;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d)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a)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及电气焊工的资格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施安装和修东西的人应具备的职业资格要求,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c)按时进行检查、维修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的要求,禁止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d)对于新增用火、用电设备的使用上的要求,应要求办理报批手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a)依照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应明确不了解易爆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可以从事操作和保管;

  b)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的程序、要求,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c)明确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及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的要求。

  b)规定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和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的相关要求;

  d)规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并要求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a)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组织,并至少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领导小组;

  b)明确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方法与路径,并通过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c)在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前,应发布演练通知;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慌乱;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b)规定每年对避雷装置做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求和方法;

  c)规定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定时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的要求和措施;

  c)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依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a)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c)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d)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烧尽的物品;e)在本标准5.1.1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动用明火。

  a)按时进行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禁止过负荷运行;

  b)建筑内应按规定和审批搭接电线或增加用电设备,禁止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电气线路连接和设施安装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按规定敷设线路、接线、安装;

  a)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

  d)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在关闭的位置上,使用后应关断气源。4.5.4.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要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c)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按照类别存储放置,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d)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e)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c)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4.6.2.各职能组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a)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保障通讯联络顺畅;

  e)保卫组:阻止与场所不相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4.6.3.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a)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报警人员在报警时应说清着火地点、部位、燃烧物品、火灾状况等;

  b)消防安全责任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各职能小组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c)消防控制室接到报警后应关闭空调系统,开启排烟风机,将消防电梯降至首层;进行火灾事故广播,稳定患者和现场人员情绪,引导疏散;

  e)保卫组人员应在着火建筑物的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消除路障,劝阻无关人员、车辆离开现场,维持好建筑物外围秩序,为公安消防队到场展开灭火创造有利条件;

  f)医务人员应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转移;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应引导其按确定的路线疏散;对于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由医务人员和救护组人员按既定方案疏散、转移;在疏散、转移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等;

  b)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室、档案资料室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专用水泵房等。

  5.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使用、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5.2.2.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部位应合理布置,避免人员聚集,影响人员疏散。

  5.2.3.候诊区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候诊人员宣传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

  5.3.1.医院手术部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5.3.3.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手术部的电气设备及过滤器进行按时进行检查,并按时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损坏的电气插座。

  5.3.4.激光等高温仪器应远离易燃物品,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仪器的维修、保养。

  5.3.6.手术部应与医疗机构的其他场所采取比较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小其他场所火灾对手术部的影响。

  5.4.1.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地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5.4.2.医务人员应向新住院或观察治疗的患者介绍本区域的疏散路径及相关安全疏散、应急逃生常识。

  5.4.3.超过2层的病房内应配备少数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5.4.4.治疗用的仪器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断电。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械,不应靠近窗帘、被褥等可燃物。

  5.4.5.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5.4.6.禁止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一定要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

  5.4.7.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的电气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

  5.4.8.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时清理。

  5.4.10.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11.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5.5.1.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5.3.药品应按照类别存储放置,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5.5.4.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5.5.5.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防止自燃的措施。

  5.5.6.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危险品库房,危险品进出库房应轻拿、轻放。零散提取危险品时,应在库房外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物,如开桶、开箱、开瓶等。

  5.5.7.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5.5.8.设置在制剂室内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用于制剂的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

  5.5.9.制剂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及时清除药渣等废弃物。

  5.6.1.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5.6.2.实验室使用的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丙酮等自燃危险品,乙炔、氢气等爆炸危险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并远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

  5.6.3.自燃危险品应单独存储放置,不应与其他试剂混放,且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

  5.6.4.实验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当工作需要时,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接线.实验室仪器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经常检修线路,防止老化和漏电。

  5.7.1.供氧站、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7.2.供氧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7.4.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应由工作人员负责瓶装氧气的运输。氧气灌装应由专职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5.7.5.应按时换氧气瓶,不应在病房内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常常检验核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5.8.1.应每年检修一次锅炉。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察觉缺陷应及时检修。

  5.8.4.应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热力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5.8.6.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按时进行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察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不是正常。

  5.9.1.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5.9.2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察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5.10.1.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10.2.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0.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专用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