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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3-01 14:25:05 |   作者: 农业信息化

  (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政府第172号政府令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政府第172号政府令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应当建立完整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灌区工程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从提取的大修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列支或者申请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当资质的单位做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第十条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第十二条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作公路的,一定要符合渠堤引水、输水、排水要求和渠系建筑物安全要求。

  兼作公路的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按其隶属关系由交通部门拨付灌区管理机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交通、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应当符合灌区工程引水、输水、蓄水、排水要求和其他技术方面的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任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15米至100米的保护范围。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量水设施和观测设施,做好水量、水情、水质、墒情、土壤盐分、泥沙淤积和地下水位等测报工作。

  第十七条引黄灌区一定要采取泥沙处理解决措施。排水系统不通畅或者泥沙处理解决措施不完备的,应当控制引水。

  (二)灌区管理机构依据用水单位的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灌区应当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研究推广渠道衬砌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任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一定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水行政主任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灌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妨碍、阻挠水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